當前,隨著勞動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以及勞動者維權意識增強,勞動人事爭議案件呈上升態勢,集體勞動爭議增多,處理難度加大,迫切需要進一步完善勞動人事爭議處理工作機制,加大調解工作力度。中央明確提出,要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機制,建立黨和政府主導的維護群眾權益機制,更多采用調解方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層,解決在萌芽狀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針對勞動人事爭議處理中的一些突出矛盾和問題,從構建和諧社會的需要出發,將調解作為勞動人事爭議處理的基本原則和重要程序,拓展了調解組織的范圍,強化了調解在爭議處理過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因此,要充分認識調解在妥善處理社會矛盾、實現社會公平正義、構建和諧社會中不可替代的作用,充分認識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緊迫性,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貫徹“預防為主、基層為主、調解為主”的工作方針,把調解作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的重要基礎性工作,擺在爭議處理工作更加突出的位置,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事業單位調解、鄉鎮街道調解、行業調解、人民調解、行政調解等多渠道的爭議調解體系,推動和促進具有調解職能的其他社會組織及律師、專家學者開展調解工作,形成開放式的社會化調解網絡,最大限度地將爭議通過調解快捷、平穩化解,維護勞動人事關系和諧和社會穩定。
掃一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