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加強對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的指導,充分發揮各自職能優勢,落實責任,加大投入,整合資源,形成協調配合、通力合作的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新格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要統籌規劃,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有關部門指導推動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和預防工作;做好與立法機構制定法律、司法審判機關法律適用等方面的協調;建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牽頭,工會、企業代表組織及主管部門共同參與的集體性勞動人事爭議應急調解協調機制;推動鄉鎮街道勞動保障服務所(站)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司法行政部門要對人民調解委員會開展勞動爭議調解工作進行指導,健全勞動爭議法律援助制度,規范律師在勞動爭議調解代理中的執業行為。工會、企業代表組織要共同推進企業建立健全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完善爭議預防和調解制度,引導爭議雙方通過協商解決爭議,提高企業自主解決勞動爭議的能力。推動鄉鎮、街道工會和企業代表組織設立的勞動爭議調解組織以及行業工會與行業協會設立的行業性勞動爭議調解組織建設,有效開展調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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